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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產核資工作的法律法規及問題的解答(doc 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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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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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產核資工作, 法律法規, 問題
清產核資工作的法律法規及問題的解答(doc 61頁)內容簡介
清產核資工作的法律法規及問題的解答內容簡介:
股份製企業應當在經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同意的前提下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若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應由企業出具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的相關決議報國資委,其中控股企業需經國資委核準後可以不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關於股份製企業清產核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處理問題對於股份製企業清產核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若申請以核減權益方式處理的,原則上應由企業的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共同承擔;但若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按股權比例核減各自的權益,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由企業在當期損益中自行消化。
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在國資委沒有批準之前不能自行進行賬務處理,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資產負債表”(企財01表)中,不能將清查出的流動資產損失和固定資產損失在“待處理流動資產淨損失”和“待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科目中反映,而應在各類資產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基本情況表(二)”(企財附04-2表)中,可將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類資產損失作為“本年不良資產及掛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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