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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歐盟市場發展看電信準入與競爭狀態分析.pd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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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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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市場, 市場發展, 電信, 競爭, 狀態
從歐盟市場發展看電信準入與競爭狀態分析.pdf10內容簡介
一、引言
1998 年1 月1 日,在經過近10 年的醞釀之後,歐盟電信運營市場全麵開放。在此前後,歐盟委員會
頒布一係列指令,確立了歐盟電信的管製框架,各國根據此框架對其國內政策和管製規則進行調整。
在市場準入方麵,歐盟要求成員國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任何企業都有權在其領土範圍內提供指令中
規定的電信服務,並有權建立或者提供電信網絡。在進行許可證發放/授權時,要求:(1)隻有在公眾話音
電話業務、公眾電信網絡,或需要使用稀缺資源,或需要承擔有關普遍服務或競爭保護特定義務等情況下,
才能采用個別許可證(Individual Licence),否則都應進行一般性授權(General Licence/Authority):(2)
許可/授權程序必須公開、非歧視、透明,並規定處理期限;(3)符合規定條件的運營商即應給予發放許可
證;(4)隻有涉及到頻率有效利用或號碼使用時,才能對許可證數量進行限製;(5)許可證發放的收費隻能
用來彌補相關管理成本,許可證收費也可根據確保稀缺資源有效利用所需要的費用來製定。
2003 年7 月開始實施的歐盟新電信管製框架,進一步放寬了市場準入的門檻,內容包括:(1)隻有在
使用無線頻率、號碼資源使用有特別要求,或需要承擔特定義務的情況下,才能采用個別許可證,否則均
應采取一般性授權;(2)隻有在需要時,才能附加特別要求,或限製許可證數量;(3)需要限製使用權(許可
證)數量時,選擇的程序和標準必須透明,並且遵守歐盟法律的基本原則;(4)許可證發放/授權收取的管理
費用標準,隻能根據為彌補國家管製機構實際管理成本所需要的數額來製定。
在這樣的準入框架下,自1998 年市場全麵開放後,大量新興運營商進入歐盟電信市場,與傳統運營商
展開激烈的競爭。本文將對6 年來歐盟主要市場上的運營商數量、競爭格局等情況進行分析。歐盟是電信
市場發展較為成熟、管製製度較為完備的地區,審視其開放政策實施的結果,可從中得出對我國市場準入
的一些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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