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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標準強製性條文(doc 22頁)

所屬分類:
施工工藝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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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標準, 強製性條文
工程建設標準強製性條文(doc 22頁)內容簡介

工程建設標準強製性條文目錄:
第一篇、建築設計
第二篇、建築防火
第三篇、建築設備
第四篇、勘查和地基基礎
第五篇、結構設計
第六篇、房屋抗震設計
第七篇、結構鑒定和加固
第八篇、施工質量
第九篇、施工安全

工程建設標準強製性條文內容提要:
5.4.1總蒸發量不超過6t、單台蒸發量不超過2t的鍋爐,總額定容量不超過 1260kVA、單台額定容量不超過 630kVA的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可貼鄰民用建築(除觀眾廳、教室等人員密集的房間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須采用防火牆隔開。
上述房間不應布置在主體建築內。如受條件限製必須布置時,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的場所的上麵、下麵或貼鄰,並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隔牆(包括變壓器室之間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當必須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的隔牆,應設防火牆。
二、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靠外牆的部位,並應在外牆上開門。首層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0m的防火挑簷或高度不小於1.20m的窗間牆。
三、變壓器下麵應有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多油開關、高壓電容器室均應設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5.4.2存放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築內。
住宅建築的底層如設有商業服務網點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 1.00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住宅分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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