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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產物業管理培訓案例(doc 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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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科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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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房地產, 物業管理培訓, 管理培訓案例
某房地產物業管理培訓案例(doc 41頁)內容簡介

主要內容
一、日常篇 14篇
二、裝修篇 10篇
三、違規篇 3篇
四、突發事件篇 2篇
五、保安、公共秩序篇 4篇
六、物業產權糾紛 4篇

一、日常篇
1、在小區內摔傷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案例介紹:
2000年1月7日上午,徐某去廠房上班,在通往廠房載貨電梯的台階上走,因當天廠房三樓漏水正好滴在台階上,由於天氣寒冷出現結冰。徐某走上台階滑倒摔傷。醫院診斷為:左肩肱骨骨折伴肩關節脫位。
徐某摔傷當天,該廠房的物業管理單位派人員前去探望。徐某要求物業公司對此事承擔責任,物業公司認為沒有義務承擔,雙方各執已見,因次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公司員工,上下班應走人行通道,白天行走,也應看到台階上有結冰,並應當預見到滑冰的危險性,故應對摔傷的行為負主要責任。
但被告作為廠房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對物業公共配套設施完好起保養維修的責任,在接到廠房漏水報修通知後,理應及時修理,但未提供及時安排修理的有效證據,發現結冰後未及時清除或積極的防範措施,故對原告滑倒致傷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案例分析:
一、被告物業管理單位的行為符合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物業管理單位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應當保持住宅和公共設施完好,環境整潔優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發現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或者公共設施損壞時,立即采取保護措施,並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的約定進行維修。"可見,本案被告作為物業管理單位,有法定義務立即采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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