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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PPT 44頁)

所屬分類:
生產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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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PPT 44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應急救援與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概覽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概覽
適用範圍與基本方針(第2、3條)
《安全生產法》的意義
《安全生產法》的十大亮點
“三個必須”指什麼?
生產經營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第17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第18條)
條例第11條
安全生產製度(條例第10條):
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責任製(第19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第22條)
生產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條例第27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其設備及相關安全設施符合以下要求:
注冊安全工程師(第24條)
特種作業人員(第27條)
重大危險源(第37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製度(第38條)
生產經營場所與員工宿舍(第39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檢查記錄製度(第43條)
同一作業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第45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第49-55條)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第54-58條)
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是否可以不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
新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關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行使的職權(第62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從業人員應怎樣做?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第78、79條)
法律責任
重大責任事故罪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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