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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市場業務手冊之歌舞娛樂場所(DOC 32頁)

所屬分類:
業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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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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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文化部, 文化市場, 市場業務, 業務手冊, 娛樂場所
文化部文化市場業務手冊之歌舞娛樂場所(DOC 32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一、適用範圍
本業務手冊規定了歌舞娛樂場所審批的各項工作程序和作業要求,適用於歌舞娛樂場所審批的谘詢,以及申請和辦理。
二、審批基礎
(一)事項名稱
事項:設立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分項:設立、變更、延續、注銷、補證。
(二)審批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文化部關於貫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實施機關
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設立歌舞娛樂場所的審批,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窗口負責申請受理和證書送達。
省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設立中外合資、合作歌舞娛樂場所的審批,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窗口負責申請受理和證書送達。
(四)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製。
(五)審批人員
審批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接受法律和相應的業務培訓、考核。
(六)審批條件
1.申請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設立娛樂場所:
A.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奸罪,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製戒毒的;
D.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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