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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DOC 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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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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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交通運輸業, 現代服務業, 營業稅, 增值稅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DOC 37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本條是關於試點納稅人和征收範圍的基本規定。
試點納稅人,是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
一、在實際操作時應從以下兩方麵來界定試點納稅人的範圍:
(一)試點納稅人應當是試點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試點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試點地區指在上海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需要注意的是: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試點事項規定”)第二條有關規定,向試點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以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境內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須均在試點地區,否則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接受方為扣繳義務人的,接受方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須在試點地區,否則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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