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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品管理(doc 6頁)

所屬分類:
生產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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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品, 防護用品管理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doc 6頁)內容簡介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內容提要:
1、各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並使從業人員做到會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2、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製度和使用檔案,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3、各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確保使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具備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的要求。
4、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必須協同材料管理部門認真做好對新進場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工作,並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5、各單位必須做好對調撥、借用及從業人員自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切實杜絕假、冒、偽、劣及不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的進場。
第五十九條 危險作業管理
1、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危險作業申報、審批製度,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
2、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項目(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爆破工程等)施工前必須編製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區域/專業公司總工程師、現場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實施過程中,項目部應指派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對於結構複雜、危險性較大、特性較多的特殊工程,如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區域/專業公司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設施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必須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考慮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5、施工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必須切斷電源並做妥善處理後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切斷電源並鎖好開關箱。非專業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6、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應當編製拆裝方案,製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測檢驗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並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時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爆破作業必須在取得施工許可手續後,由專業施工單位實施。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後,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解除警戒。
第六十條 女職工保護
1、公司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2、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4、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一條 項目經理安全管理行為記分製度
1、公司對項目經理的安全管理行為實行記分管理。
2、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不良行為的類別:
A、極端嚴重不良行為:是指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引發被政府部門處罰、曝光等嚴重不良後果的行為。
B、嚴重不良行為:是指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建築安全強製性標準條文,現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但尚未造成極端嚴重不良後果的行為。
C、一般不良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及本製度的有關規定,現場管理混亂,階段性安全評估不合格,尚未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行為。
3、項目經理每個項目任期內的安全管理行為總分為12分,實行倒扣分,每出現一次不良行為,扣分一次。項目經理不良行為扣分標準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製定。
4、安全管理不良行為扣分超過6分(含6分),但不滿10分的項目經理,必須參加安全生產強化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5、安全管理不良行為扣分超過10分(含10分)的項目經理,應停止任職一年,一年後重新上崗須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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