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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路電源和不並網自備電源客戶(doc 4頁)

所屬分類:
生產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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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電源, 客戶
多路電源和不並網自備電源客戶(doc 4頁)內容簡介

多路電源和不並網自備電源客戶目錄:
一、申請條件
二、受理與許可製度
三、裝置技術要求
四、運行管理
五、安全檢查
六、違章處理


多路電源和不並網自備電源客戶內容提要:
一、申請條件
1、凡中斷供電後,有下列後果之一的重要客戶,可向供電部門申請雙路電源:
(1)中斷供電將造企業管理身傷亡的;
(2)中斷供電將造成環境嚴重汙染者;
(3)中斷供電將造成重要設備損壞,連續生產過程長期不能恢複者;
(4)中斷供電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響者;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裝設自備電源:
(1)凡重要客戶的電力係統發生特殊情況而終止供電時,仍需用電者;
(2)供電線路檢修或限電確需維持生產或用電者。
二、受理與許可製度
1、凡符合條件需要裝設多路電源或自備發電客戶,都應向客戶中心或當地供電所辦理書麵申請手續,用電部門應予受理。
2、客戶應根據供電部門批準的供電方案或認可書要求,向供電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1)上級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
(2)電氣主接線及有關參數;
(3)各電源回路間的連鎖裝置圖;
(4)供電範圍及廠區平麵布置圖;
(5)自備電源的額定容量等參數;
(6)調度通訊設施;
上述圖紙、資料經供電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施工。
3、電氣裝置的投入運行前,應向供電部門報送以下竣工資料:
(1)工程竣工說明書;
(2)電氣設備及保護的試驗、整定報告;
(3)隱蔽工程的施工記錄;
(4)運行操作的規章和製度;
(5)通訊設備及持證電工名單。
4、供電部門在接到竣工報告後,用電檢查人員應及時到現場檢查驗收,合格後,雙方應簽訂或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合同生效後方可投運。
5、多路電源(自備電源)客戶的驗收、審批、日常檢查範圍按照業擴工作流程所規定的範圍。
三、裝置技術要求
1、多路電源(自備電源)客戶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及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對一路常供,另一路作為備用的雙路供電客戶,如采用“先通後斷”運行方式的,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建立調度關係,滿足係統要求。
3、自備電源與電網電源之間必須正確裝設切換裝置和可靠連鎖裝置,確保在任何情況下,自備電源均無法向電網倒送電。
(1)自備電源與電網必須采用 “先斷後通”的切換方式。
(2)所有用電負荷應同步切換,一般可采用四極雙投刀閘。較大容量的發電機組,電流較大確有困難的可用一組多極單刀閘控製自發電切換,另一組多極單投刀閘控製電網切換,但兩組刀閘之間必須采用可靠的機械(或電氣)連鎖,保證一組刀閘都處於分閘位置時,另一組刀閘才能合上。
(3)自備電源和電網電源的零線與相線必須同步切換。
(4)自備電源客戶必須具備低壓配電櫃,切換點必須裝設在低壓配電室的總櫃處,不得裝設在用電設備終端。
(5)具有兩台以上自備發電機組時,也必須具備可靠的機械(或電氣)連鎖,“實行多並車,一點切換”的方式。
4、自備電源不得向廠區圍牆外供電,確需供電的,需經當地供電部門批準後,必須采用電纜供電。
5、廠區內自備發電機和切換點之間的連線不得使用裸導體;廠區內的自備電源供電線路,與供電部門線路有交叉跨越時,不得使用裸導電體,施工前必須報供電部門批準。
6、自備電源的接地網獨立設置,接地電阻應符合規程規定。
7、嚴禁使用移動式自備發電機;嚴禁以流動方式給由電網供電的客戶提供臨時、備用電源。
四、運行管理
1、客戶必須根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電業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製定相應的運行操作和規章製度。
2、客戶必須配備經電力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電工操作自備電源。
3、多路供電客戶,凡操作調度許可設備必須根據調度命令進行,不得擅自操作。
4、經驗收合格的客戶,不得隨意更換接線方式。拆除聯鎖裝置或移位,確需變更,應按新裝程序辦理有關申請手續。
5、客戶拆除自備電源應向供電部門備案,同時修訂供用電合同相關內容。
五、安全檢查
1、經用電檢查驗收合格、認可的多路電源和有自備電源的客戶,都應列入正常的用電檢查範圍,將裝置情況記入用電檢查檔案,按規定周期到現場檢查,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2、接自公用變的城鎮低壓動力客戶,應從嚴控製裝設自備發電機,確需裝設的,裝置技術必須達到“第四條”要求,城鎮供電所應嚴格審批,日常監督、檢查由城鎮供電所進行。
3、接自農村綜合變下的農村低壓動力客戶,應從嚴控製裝設自備發電機。確需裝設的,裝置技術必須達到“第四條”要求,各供電所應嚴格審批,日常監督、檢查由各電工組進行。
4、農村綜合變照明原則上不裝設自備發電機。個別村確需裝設自備發電機的,裝置技術必須達到“第四條”要求,各供電所應嚴格審批,並不計自備發電向客戶輸送的電量電費,如發現個別行政村變相收取電費,各供電所應解除自備發電機。
5、各相關部門應全麵掌握管轄範圍內的客戶自備發電機組情況,建立技術資料,督促、幫助客戶做好保安措施。
六、違章處理
簽訂供用電合同後,未經供電部門同意,擅自發生下列行為的,除立即拆除接線外,還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並網電源容量每千瓦500元的違約使用費。
1、自行引入備用電源;
2、擅自安裝自備發電機組;
3、將自備電源轉供其他客戶;
4、不並網自發電並網運行;
5、部分負荷用電網電源,部分負荷用自備電源;
6、采用人為方法使聯鎖裝置失效;
7、使用移動方式電機組,或以流動方式給其他已由電網供電的客戶提供臨時備用電源;
8、對調度許可設備未經許可而擅自操作;
9、擅自改變多路電源(自備電源)運行方式。
七、本辦法適用於興隆供電營業區內有多路電源和不並網自備電源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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