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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收據管理規定(doc 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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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規章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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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 收據管理, 管理規定
發票、收據管理規定(doc 2頁)內容簡介
發票、收據管理規定內容簡介:
1、 發票包括各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資金往來發票、專用收據、內部收據。
2、 集團公司及成員企業對財務部門為發票的管理部門。
(1)、集團公司財務對成員企業進行指導與檢查監督。
(2)、各企業財務部門須指定票據經辦人,負責發票的印製、領購、保管、使用。
3、企業根據業務特點需要印製發票時,應該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了申請,提交擬訂的發票格式及相關材料,經主管乘積機關審擬,選擇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製。
1、 發票的領購
(1)、企業財務部門視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了領購申請,主時印製或購買發票。
(2)、企業異地區經營時,應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3)、發票經營人員發生變動。須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交接內容包括未用發票、已用發票存根、發票登記簿等所有相關材料。必要時,應對發票管理狀態做出說明。
5、發票的保管
(1)、發票經管人員設專門登記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定期與庫存核對,檢查相符性,確保帳票相符。
(2)、發票印製或領購入庫,應履行嚴格的驗收毛續。
(3)、發票應保管於公司保險櫃(箱)內,與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及其他財務印章分開保管。
(4)、保管的空白發票不得加蓋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或收款專用章;禁止攜帶已簽章空白發票外出,尤其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特殊情況確須攜帶外出的,應報請財務主管和企業總經理批準,並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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