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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管理條例(doc 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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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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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管理, 資產管理條例
固定資產管理條例(doc 3頁)內容簡介
固定資產管理製度內容簡介:
□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固定資產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範圍
本規則所稱固定資產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築物、機械設備、運輸設備、馬達儀表、工具、什項設備(各公司自分事務性什項設備及機電性什項設備)等。
第三條 會計科目列帳原則
前項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下,不具生產性,未超過一定金額者(各公司自訂)應以費用科目列帳,而不得以固定資產科目列帳。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固定資產按下列類別,由各公司指定部門負責管理,其管理及保養細則由各公司管理部門會同使用部門自行製定之。
(一)土地、房屋及建築物、運輸設備、事務性什項設備由總部門負責管理。
(二)機械設備、馬達、儀表、機電性什項設備由工務部門負責管理,但得視實際需要歸由性質相關部門管理。
(三)工具由資材倉庫負責管理。
第五條 編號
固定資產取得後,即歸管理部門管理,並會同會計部門依其類別及會計科目統馭關係,予以分類編號並貼粘樣簽。
第六條 移交
人員移交時,對於固定資產應依人事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詳列清冊辦理移交。
第七條 增減報告
會計部門應於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築物、運輸設備、機械設備、機電性什項設備等項目編製“固定資產增置表”一式三聯送管理部門核對,並填列異常或更正內容後,第一聯管理部門留存,第二聯送返會計部門自存,第三聯送使用部門留存,采用電腦處理報表代替之。
第八條 盤點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會同會計部門每年盤點一次(不含工具、馬達、儀表、事務性什項設備)。另應於每季就固定資產的項目中根據登記卡冊,每一類別至少抽點十項,盤點後應填造“盤存單”一式三份注明盈虧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報(總)經理核決後一份送會計部門,一份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管理部門對於盤盈或盤虧除應專案敘明原因呈核外,並應依增置或減損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九條 增置、營造、修繕處理
固定資產的增置、營造、修繕應分別依照“材料管理辦法”、“工程修造發包事務處理規則”及“營建工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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