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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證處投訴處理管理製度(doc 2頁)

所屬分類:
營銷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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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公證處, 投訴處理, 管理製度
某市公證處投訴處理管理製度(doc 2頁)內容簡介
某市公證處投訴處理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三、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關機構提出複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複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複查申請應當以書麵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本處接待書麵投訴的,值班員應當於當日記明如下事項:
1、投訴人的姓名、單位名稱、地址、聯係方式;
2、被投訴人的姓名、單位名稱、地址、聯係方式;
3、被投訴人執業違紀的主要事實和證據複印件;
4、接受投訴的時間、受理單位和受理人;
5、初步處理意見。
五、值班員發現有公證當事人及公證利害關係人投訴的,記錄後二日內上報處主任,不得壓製或瞞報。
六、公證投訴事項,由主任指定涉案公證員以外的公證員進行調查核實。調查必須全麵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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