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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的管理條例(doc 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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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銷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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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 戶外廣告, 管理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的管理條例(doc 3頁)內容簡介
深圳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的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戶外廣告的管理,規範戶外廣告經營行為,維護市容整潔美觀和交通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特區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特區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均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特區範圍內的建築物外設置的路牌、燈箱、霓虹燈、牆壁、電子顯示屏、招牌、招貼、布幅、氣球、櫥窗等廣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設置、繪製、張貼、懸掛的廣告。
第三條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的主管部門。
各級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規劃國土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下列區域設置戶外廣告的,按以下規定審批:
(一)在市政道路控製地帶範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經市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後,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二)在建築物上或公共綠地範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經市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後,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三)在未開發的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的,經市規劃國土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三部門同意後,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在市規劃國土管理部門劃定的政府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學校及其周圍的建築控製地帶,以及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禁止設置、張貼廣告的區域,不得設置、張貼商業性廣告。
第五條凡申請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批準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經營臨時性戶外廣告業務的,發給《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未經批準,不得經營戶外廣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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