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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標準章程彙卒(doc 29頁)

所屬分類:
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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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標準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標準章程彙卒(doc 29頁)內容簡介

有限責任公司標準章程彙卒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公司情況
第三章、股東
第四章、股東會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會
第六章、經理
第七章、監事及監事會
第八章、董事、經理、監事限製規定
第九章、關聯交易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財務、會計與勞動用工製度
第十二章、公章、財務章的管理
第十三章、通知和公告
第十四章、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章、修改章程
第十六章、附則


有限責任公司標準章程彙卒內容摘要: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如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虛假出資或者高估、低估作價的情況,其他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有權要求該名股東繳足所認繳的出資,追究相應的違約責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其他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有權要求該名股東繳足所認繳的出資,追究相應的違約責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公司成立後,如有股東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有權要求該名股東補交其差額,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十九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出資證明:股東的證明文件采取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公司成立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具體事宜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如果有證據證明由於公司消極辦理出資證明書導致股東利益受損的,股東有權選擇向公司或直接責任人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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