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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材科技公司章程(PDF 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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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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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章程
某建材科技公司章程(PDF 46頁)內容簡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一)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以傳真方式送出;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一)協議方式;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一)對外股權投資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製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麵審核意見;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一)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容。
(一)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持有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曆、兼職等個人情況;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
(一)本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 時;
(一)負責公司信息對外發布;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並、分立、解散及變更公
(七)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七)財產清查處理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事由及議題;
(三)以專人送出;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書麵委托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議程;
(三)公司應當將投資者關係管理相關製度提交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
(三)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讚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麵請求時;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對外提供擔保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總經理,對該公司、企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競價方式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三)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負責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
(二)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製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二)事由及議題;
(二)以電子郵件方式送出;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
(二)會議期限;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並
(二)做市方式;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 時;
(二)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二)實際控製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
(二)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二)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二)投資者關係管理的方式。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二)收購、兼並、出售資產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二)檢查公司財務;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二)督促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協助相關各方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五)以公告方式進行;
(五)會務常設聯係人姓名,電話號碼。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五)關注媒體報道,主動向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求證,督促董事會
(五)製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製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五)委托理財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對股東、實際控製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五)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讚成、反對或棄權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五)清理債權、債務;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複或說明;
(五)股權激勵計劃;
(以下無正文)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八)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貸款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
(六)關聯交易
(六)製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於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十一)製訂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二)製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五)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彙報並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修改本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含)以下,超過30%(不含)以上的需報股東大會批準。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四)以郵件方式送出;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
(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
(四)製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四)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四)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麵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
(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四)董事發言要點;
(四)負責公司內幕知情人登記報備工作;
(四)資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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