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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服務管理規則分析(doc 6頁)

所屬分類:
售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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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售後服務管理, 管理規則, 分析
售後服務管理規則分析(doc 6頁)內容簡介

售後服務管理規則分析目錄:
一、總 則
二、售後服務維護與保養作業程序
三、客戶意見調查準則

售後服務管理規則分析內容提要:
第八條 服務中心或各分公司服務組,於接到客戶之叫修電話或文件時,該單位業務員應即將客戶的名稱、地址、電話、商品型號等,登記於“叫修登記簿”上 ,並在該客戶資料袋內,將該商品型號的“服務憑證”抽出,送請主任派工。
第九條 技術人員持“服務憑證”前往客戶現場服務,凡可當場處理完妥者即請客戶於服務憑證上簽字,攜回交於業務員於“叫修登記簿”上注銷,並將服務憑證歸檔 。
第十條 凡屬有費服務,其費用較低者,應由技術人員當場向客戶收費,將款交於會計員,憑以補寄發票,否則應於當天憑“服務憑證”至會計員處開具發票, 以便另行前往收費。
第十一條 凡一項服務現場不能處理妥善者,應由技術員將商品攜回修護,除由技術員開立“客戶商品領取收據”交與客戶外,並要求客戶於其“服務憑證”上簽認 ,後將商品攜回交與業務員,登錄“客戶商品進出登記簿”上,並填具“修護卡”以憑施工修護。
第十二條 每一填妥的“修護卡”應掛於該一商品上,技術員應將實際修護 使用時間及配換零件詳填其上,商品修妥經主任驗訖後在“客戶商品進出登記簿”上注明還 商品日期,然後將該商品同“服務憑證”,送請客戶簽章,同時取 回技術員原交客戶的收據並予以作廢,並將“服務憑證”歸檔。
第十三條 上項攜回修護的商品,如係有費修護,技術員應於還商品當天憑 “服務憑證”,至會計員處開具發票,以便收費。
第十四條 凡待修商品,不能按原定時間修妥者,技術員應即報請服務主任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技術員應於每日將所從事修護工作的類別及所耗用時間填“技術員工作日報表”,送請服務主任核閱存查。
第十六條 服務主任應逐日依據技術人員日報表,將當天所屬人員服務的類別及所耗時間,填“服務主任日報表”。
第十七條 分公司的服務主任日報表,應先送請經理核閱簽章後,轉送服務部。
第十八條 服務中心及分公司業務員,應根據“叫修登記簿”核對“服務憑 證”後,將當天未派修工作,於次日送請主任優先派工。
第十九條 所有服務作業,市區采用六小時、郊區采用七小時派工製,即叫修時間至抵達服務時間不得逾上班時間內六小時或七小時。
第二十條 保養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服務中心及分公司,應填具保養到期通知書寄與客戶,並派員前往爭取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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