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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與會計管理規章(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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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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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與會計, 會計管理規, 管理規章
財務與會計管理規章(doc 5頁)內容簡介
財務與會計管理規章內容簡介:
□ 帳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凡銷貨或服務收入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序填入當天之“銷貨報告”或“服務收入報告”中,同時過入“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中,不得漏開、短開或多開。
第二條 遇銷貨退回或重開發票時,均應將原開統一發票的收執聯收回作廢,並填製“銷貨退回通知單”,以赤字填入當天的“銷貨報告”或“服務收入報告”中列為其減項,同時在備注欄中注明原開發票日期,並過入“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中。
第三條 遇銷貨退回應於銷貨發生的60天內依規定手續向當地稅捐稽征機關辦理抵繳,如超過60天者不得辦理抵繳已繳的營業稅及印花稅。故遇有銷貨退回或發票重開而其日期超過60天以上者,應由客戶賠償稅捐損失;退貨或發票遺失其原因如係外務員疏忽所致,則稅捐損失應責由外務員負責賠償。
第四條 於銷貨當天若未能收回帳款時,交貨人(送達統一發票者)應與客戶約定收款日並將填妥的“統一發票簽收單”交由會計員妥善保管,“統一發票簽收單”應具備下列各要點:
(一)交貨人(送達統一發票者)於“統一發票簽收單”上簽名。
(二)經辦人(成績歸屬者)於統一發票副聯簽名。
(三)填明約定收款日期及約定付款條件。
(四)客戶正式蓋章後其簽收人簽名。
第五條 每筆未收款均應附有“統一發票簽收單”。若有銷貨當天未交出該簽收單或缺少規定要件的記載等情事,會計員應於次日上班早會前報由單位主管糾正,務必按規定辦理,
否則應由單位主管簽名負責。
第六條 會計員收回“統一發票簽收單”後,應即將其“約定收款日”及“付款條件”逐筆登載於“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的有關各欄中備查。
第七條 會計員應將“統一發票簽收單”按“約定收款日”的先後秩序排列妥為保管,遇有攜出收款時應設登記簿由取單者簽名備查,若於當天未能收回帳款時應即向取單者收回注銷登記。
第八條 凡帳款約定收款日到達者,會計員應主動轉告帳款歸屬人或請單位主管派員前往收取。如有客戶要求延期付款情事發生時,前往收款人應將重新更改約定收款日填明於“統一發票簽收單”中,並將該單交回會計員注銷登記,及更改“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上的記載。
第九條 凡應收帳款其約定收款日不得超過一個月,若有超過此一期限者,會計員應報備單位主管在簽單上簽字同意。
第十條 帳款收回時,會計員應即將其填入當天“出納日報表”的“本日收款明細表”欄中,並過入“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中,憑此銷帳及備查。
第十一條 收回現金者,應於當日或翌日上班時如數交會計員入帳,若有延遲繳回或調換票據繳回者,均依挪用公款議處;收回票據的開票人若非與統一發票抬頭相同者,應經同一抬頭客戶正式背書,否則應責由收款人親自在票據上背書,並注明客戶名稱備查,若經查明該票據非客戶所交付者,即視同挪用公款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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