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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管理條例(doc 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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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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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 監事會, 管理條例
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管理條例(doc 14頁)內容簡介
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管理條例內容摘要:
第一條、為了健全國有企業監督機製,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督,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企業名單,由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事會管理機構)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監事會與企業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監事會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四條、監事會管理機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監事會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的聯係,承辦國務院交辦的事項。
第五條、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製度的情況;、
(二)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四)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第六條、監事會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1至2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第七條、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企業負責人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彙報,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企業負責人作出說明;、
(四)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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